TERMS OF SERIVICE AND PRIVACY POLICY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能够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衷,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为了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得到同意等,履行必要的措施
1.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
确认会员加入意向、根据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维持、管理、实行限制性本人确认制,防止不正当使用服务、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以确认法定代理人同意与否、各种通知、通知和苦衷处理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财物或服务
以物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和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和追债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处理苦衷
以确认信访人的身份、确认信访事项、为调查事实的联系、通知、处理结果通报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留期间)
①公司根据法令拥有个人信息、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使用期间内处理、拥有个人信息。
② 各个人信息处理及持有期限如下。
1.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直到退出事业者/团体主页为止
但是,如果属于以下事由,直到该事由结束为止。
1) 违反相关法令的调查、调查等正在进行时,直到相关调查、调查结束为止。
2) 网站使用导致债券及债务关系残存时,直到结算该债券、债务关系为止。
2. 复化或服务:在重新化、服务供应完成及收费结算、结算完成时
但是,属于以下理由时, 在此期间结束的时候
1) 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记录
- 标识、广告记录:6月
- 取消合同或取消认购、贷款、再化等供应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三年
2)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保管
- 用户电通信日时,公开、公开、钟费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度数、发送基地局位置追踪资料:1年
- 电脑通信、网络登录记录资料,连接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3条(个人信息由第三方提供)
①公司只在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以下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提供者:<是)OOO卡>
- 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是)共同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合作信用卡发放>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信用卡结算账户信息>
- 提供者的持有、使用期限:<是)根据信用卡发放合同的交易期间>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受托方(受托人):(株)I'm Web
- 委托业务内容:提供购物中心托管服务的系统、移动应用程序服务、营销服务及附加、提供合作服务及通知、朋友聊天、短信发送代理服务等
- 受托方(受托人):OOO PG
- 委托业务内容:结算及售后服务业务
- 受托方(受托人):OOO快递
- 委托业务内容:商品配送业务
- 受托方(受托人):OOO客服中心
- 委托业务内容:客户咨询业务
- 受托方(受托人):OOO
- 委托业务内容:本人确认业务
②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禁止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个人信息处理、技术、管理性保护措施、委托者等责任事项。
③ 如果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变更,则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
第5条(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如有错误等要求更正
3. 删除要求
4. 停止处理要求
② 第1款规定的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公司对此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公司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得利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1款规定的权利活动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害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需项目:<是)姓名、出生年月日、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邮箱地址、i-pin号码>
选择项目:<结婚与否,关心领域>
2. 提供财物或服务
必需项目:<是)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i-pin号码、信用卡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等结算信息>
选择项目:<关注领域,过去购买明细>
3. 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自动生成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并收集。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7条(个人信息销毁)
① 公司对个人信息拥有期限的经过、达成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拥有期限或即使达到了处理目的,仍需要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不同的保管场所。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利用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销毁,对纸质文件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销毁。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职员进行培训等
2. 技术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安装、固有识别信息
等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别量身定做的服务,使用储存使用信息并随时加载的"cookie"
②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还储存在用户电脑内的硬盘中。
甲.Cookie的使用目的: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人气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等,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乙. 曲奇的安装、操作和拒绝:通过设置浏览器顶部的工具>互联网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可以拒绝保存曲奇。 拒绝保存Cookie时,可能会出现使用定制型服务的困难。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了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OOO
职责: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 连接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部门名称:OOO组
负责人: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② 信息主体可以利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 公司会及时回复和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1条(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公司会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OOO
负责人: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第12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以咨询以下机构对个人信息侵害的受害救济、咨询等。
| 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 |
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刑事处罚。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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